为进一步加强xx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统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更好地完成除险加固任务,争创优良工程,结合我县小型水库工程分布点多面广的特点,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DL/T 5129-200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等制定本技术要求,供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检测、监督人员执行,要求未及内容,执行有关规范。
15、对本工程各部分完成后的质量检验,应按有关规范的要求,认真进行全检或重点抽验,实行抽验时,应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对主观选定测点的检验所得数据一律无效。
16、施工企业凭项目法人、监督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已完工程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程计量单,按合同规定填报工程款支付清单,报驻地监理工程师核签,经总监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审签后,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施工企业应按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的要求,按时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17、在工程施工期间,一旦发生了事故,施工企业应迅速向项目法人(监理)报告,属于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提交《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按“三不放过”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
18、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好本工程沿线和附近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如果由于施工企业的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施工企业负责赔偿或修复。
19、施工企业应在备料、施工、维护以及生产、生活中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控制污染的法律、条例和规定。
20、施工企业所需各项临时设施,应在项目法人指定的位置自行设计修建,工程竣工后,应将自建临时工程和垃圾清除运走,并恢复到修建前的原有状态。
21、施工企业应按项目法人、监督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要求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包括施工原始记录、照片、录相等资料),各单元、分部工程的竣工图应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报项目法人、监督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审查。
2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交的施工技术资料规定项目如下: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
(3)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
(5)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8)设计变更图纸
(9)施工记录
(10)竣工图
(11)竣工验收单
(12)建设(监理)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工程测量
(一)施工测量、放线
1、施工单位应成立专业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施工测量,并及时准确地提供各施工阶段的测量资料。经项目法人单位、监督单位、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作为工程量计算依据。